4000-400-918
关注小微

法定代表人变更诉讼

小微律政 1397 2019-07-05 14:50:52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有限公司在股东出资到位情况下对公司债务一般不承担责任。限定股东投资风险对鼓励投资、促进资本流动、促进经济发展作用巨大,但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利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注册公司用来逃避债务也比比皆是,公司债务执行难由此成为多年社会弊病。



为加大对公司债务执行力度,近几年最高院出台一系列规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规避法院执行,实践中公司一旦被告上法庭,在诉讼阶段马上进行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那么,这种变更能真的规避执行法律风险吗?或者说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能规避执行法律风险吗?



一、执行阶段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1、限制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我只是朋友帮忙帮别人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事我又不清楚,凭什么把我列入黑名单?”这样想就错了,最高院上述文件并没有规定对挂名法定代表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只要经工商登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诉讼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阶段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仍存在法院以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采取执行措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能性。



根据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限高令和限制出境针对对象除法定代表人外,公司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属于被限制对象。但公司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是否要进行实体审查,是否由申请执行人进行举证,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被认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性很大。


廊坊商标注册           呼和浩特代理记账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变更诉讼
本文链接
相关标签 法人变更
电话咨询
售前咨询电话

4000-400-918

在线咨询 官方微信
微信扫一扫

资讯、商城、客服、查询

qc
购物车 返回顶部